2007年7月14日 星期六

我兒的小學生涯(十八)

六年級(八)

教師無力管理自己的情緒和任性

教師無力管理自己的情緒和任性,而孩子再也無法承受來自導師率性/任性而為的結果,當下立即跟教務主任給孩子請了一星期假。邱主任提出要我們參加校務會議,將所有的事提出來幫助學校改善。我們沒有同意,因為不信任。

93年3月11日星期四
孩子請假在家,緊張、委屈、焦慮,整個人失去了光彩也失控了。
頭皮屑已經是成片成片的脫落,嚴重到在頭髮的表面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像雪片般片片。洗手,一雙手從指尖往上量15至20公分處的皮膚,已經洗到從紅腫粗糙惡化近於龜裂潰爛,而藥效有限。孩子一旦被貼上各種障礙的標籤、經歷各種質疑、羞辱等等,要完全卸除那自暴自棄自我懷疑的心態並不容易。表皮上的傷猶會全癒,可是內心的傷呢?

下午三點鐘,弟弟下學回家。他坐上車後,說;「媽媽,哥哥他們班老師對全班同學說,哥哥不能畢業,要繼續留在原來的六年級班上。」你怎麼知道?「是哥哥班的李同學告訴我的。」當弟弟將上述轉述給哥哥後,孩子立即陷入焦躁不安中,每隔三五分中洗一次手,一洗就是五分鐘。到了晚間八點多鐘,他再也受不了,崩潰了,情緒全發洩在弟弟身上,兩個人吵得不可開交。

93年3月12日 星期五
孩子虛弱憔悴整個人陷在驚慌的焦躁之中。我可以不要去學校?還有我一定不要參加畢業旅行,你不可以叫我去喔。當然,除非事情處理好。怎麼樣叫處理好?這件事交給爸爸媽媽,我們會拿捏判斷。他點點頭。

導師,不適任教師之行為列舉

我們同意參加校務研究,條件是,導師一起參加,否則提意無效。
以下是學生將近兩年來所有的經歷:
□ 教師不斷使用暴力言辭,威脅恐嚇學生,其經常使用言詞如下:
1. 你要不服從命令,你就回家去。
2. 你要不服從老師,你就回家去。
3. 你要不尊師重道,你就不要來學校。還要該生去跟「不聽話的學生」重複上述句子。
□ 公然羞辱學生。不論學生有否需要得到特教單位之支援或協助,教師都不得當眾談論學生隱私或藉此進行侵犯。教師既未尊重學生隱私當眾批評,還對全班學生說「那個學生是不能集中注意力,有病的,有問題的,有障礙的…。」實已破壞學生名譽並侵犯其人權。
□ 教師當全班同學對該生強調,他不能畢業要繼續留在原年級,還說,我們學校只發畢業證書和不畢業證書兩種。對學生進行威脅恐嚇。
□ 長時間以來,教師不僅以權威自居還不時對學生進行不信任的騷擾,且慣以一句:「問一下不可一喔」的言詞屢次對學生人格進行侵犯,有意無意間質疑刺探學生導致學生對學校、老師心懷恐懼,並造成該生精神緊張焦慮,產生自我懷疑、自暴自棄。
□ 導師在電話上,說:「該生(指小兒)已經請假X天,他在三天之內要回到學校,如果不回來就要報中輟。」當時,我們有跟教務主任請假。對家長進行恐嚇。
□ 教師利用學生年幼無知做錯誤引導。
□ 教師不當利用社會制裁的手段以及不當使用「嫌犯模擬案發現場」的方式,對學生造成傷害。
□ 教師無力做好個人的情緒管理,不表示可以因此轉嫁到學生身上。
教師說話率性不求實證,前後不一且反覆不定,不斷推翻自己的說詞,不是矢口否認就是諉以學生或他人承擔。

附錄(提供學校參考):

兒童權利公約
第十六條(保護隱私權)
一、 兒童之隱私、家庭、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,其信用與名譽亦不可受到非法侵害。
二、 兒童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保障的權利。
第二十九條(教育目的)
一、 簽約國同意下列兒童教育之目標:
1.. 使兒童之人格、才能以及精神、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。
2.. 發展尊重人權、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種原則之理念。

世界人權宣言
第十二條
任何人的隱私、家族、家庭或信函都不應受到任意干預,其信譽及名譽亦不可遭受侵害。任何人對此等干預或侵害有依法受到保障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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